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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學博士、政治評論人桑普(希望之聲圖片庫)
2016年1月4日
節目時長:10’19”
記者:梁路思
主持:石頭
嘉賓:法學博士/時事評論員_桑普 先生
【希望之聲2016年01月02日訊】(本台記者梁路思報道)中共當局去年底(12月27日)通過“反恐怖主義法”法引起各方關注。新法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範圍有明確的規定。
香港法學博士、政治評論人桑普在接受希望之聲獨家專訪時表示,備受關注的還包括中共軍方和武警部隊獲授權後,可到海外參與“反恐”行動,海外、港澳的一些支持民主或反共組織都有可能被波及。
下面是采訪內容:
問:剛才聽您說,這個“反恐法”影響的範圍應該相當大,可以有更具體的形容嗎?
答:這個範圍是很大的,這個是反恐法的秘密。因為他所講的恐怖組織並不限於中國境內,全球國際任何地方他都可以去宣告,就算與中國有關的,大家可以想像到的,例如共產黨對付的所謂東突啦,西藏流亡政府啦、法論功啦,這幾個重要的組織等。但是也可以引申來說,“恐怖組織”可以包括其它的組織,其它的人,比如香港的雨傘運動、占中三子、本土的激進勢力、台灣的民主進步黨、中共口中的獨派的組織、機構,人事都可能牽扯在內。
當局的“恐怖主義”的定義是,通過恐嚇的手段,脅逼中共國家機關來實現他的政治目的,那麼他口中的台獨、疆獨、藏獨,他可以說你是恐嚇手段,說你制造恐懼,造成一個脅逼的狀況,他們就可以把你放在他認為的“恐怖主義”的框架裡。
無論你今天怎麼說,還有一個叫“極端主義”的定義, 只要牽涉到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那麼有許多反共的人,並不是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但共產黨就可以說你是。
根據第12條、第15條,它認定你是“恐怖組織”人員、“恐怖組織”,就可以說你是了。這種情況就等於所有的異見分子、包括以前的類似新公民運動,甚至一些維權的律師組織,他就可以這樣標簽、抹黑,然後說你是暴力團體予以打壓。這種情況下,所有為你提供便利的人都可以被拘留或坐監,所有支助過你的人都要全部受到刑事拘留或行政的處罰。這個法例他不用的時候是自由,他用的時候是相當誇張。因為在一個寬松的恐怖主義之下,他就可以為所欲為。
海外媒體首當其衝
問:那麼也就是說,反恐法對海內外或反共的聲音都一些影響,對傳媒界有沒影響嗎?
答:現在很多評論指出,他對於香港很多人士沒什麼大影響,我自己就有保留。剛剛講過,這條法律是一條跨國的適用效果,就是說在香港一些組織,他認定你是恐怖主義,只要他認定你是,他的復核決定就是最終決定。第二件事,新聞自由在這條法例受到嚴重的限制,因為新聞媒體,如果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消息,什麼叫虛假消息,當然共產黨講的虛假往往都是真實的啦,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實施細節,詳細那種恐怖細節,或者你講是以前1999年自焚的事件,你只要播放這些細節,甚至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這些情況全部都要受罰。
換言之,就算香港的媒體、美國的媒體、台灣的媒體,只要入境中國,只要認定你講的東西虛假,你說的東西未經省級以上中宣部或宣傳部門去批准,你去播放,這樣你就會觸犯條例,跌入這個所謂的法律陷阱,嚴重後果會被拘留,罰款,甚至坐監。這些做法是否等於對香港沒有影響,我覺得不是。
去年12月26日,法國新觀察的一個法國記者,她被人變相驅逐出境,不再續簽常駐北京,原因就是因為該名記者報道新疆的一些做法和ISIS伊斯蘭國海外團體無關,報道只提及漢維之間兩族的衝突與與國際恐怖犯罪無關,當時就受到中共很大的反擊被打壓,認為報道是在為“恐怖主義”搖旗立威,將其驅逐出境,這些是不是虛假消息呢?客觀上他是真實的消息,但中共集團將其形容為虛假消息。如果施行之後,類似的事就有這樣的陷阱。
我都替很多新聞傳媒工作者擔心,包括評論人士,包括我自己,都抹一把冷汗,我知道很多情況會有這樣的結果。
憂人大釋法引法例
問:以你這樣講,這條法例牽扯到海外,像台灣香港等等,但“反恐法”是全國性法律,不適合基本法,他怎樣可以在香港的範圍執法?
答:現在的情況,因為他沒引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它並不是在香港可以施行的法律,我是同意的。但問題是,法律就是適用在中國,他可以在手伸到的地方,即深圳河以北地方。換言之,這條法律不能在香港實施,但香港人、香港記者,只要經常跑中國線的,進出中國,就可以利用你在中國的實制存在,實際的位置將你拘捕,將你去帶去審問,只要香港人踏足中國大陸境內,就會出現這個問題。
問:擔不擔心香港政府日後或者要求人大釋法,或立法將反恐法的一些草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令港府在港可以執行“反恐法”,會不會有這樣的隱憂?
答:這個隱憂愈來愈明顯,因為最近有高鐵的爭議,整套劇本是中共和特區政府出主意,用一地兩檢的方式進行。換言之,它可以在香港某一個地方,某一個特定的區域,執行中國大陸的法律,當時的律政司袁國強重申,他會考慮研究將某一些中國大陸的法律放入基本法附件三,來作為一地兩檢的准繩,只要一地兩檢能夠擴張,再加上引入基本法附件三包括“反恐怖主義法”的話,就可以在香港逐步推開,實行“反恐怖主義法”,在特定區域拘捕一些他認為的“恐怖主義”者,這點是很令人擔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