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終審法院星期四(4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判詞強調,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懲處,但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至於盧建民的上訴,遭五位法官一致駁回,須繼續服刑。終院認為,控告盧的公訴書技術上雖有欠妥之處,但呈堂證據,足以證明當晚在旺角砵蘭街發生「暴動」,而盧建民積極參與其中。因此,陪審團有充分證據裁定盧「暴動罪」成,未有造成司法不公。
正在服刑的盧建民由囚車押送到終院聽取判決,另一上訴人湯偉雄則未現身。湯偉雄事後回覆傳媒時認為,今次裁決的結果符合預期,形容上訴成功,只是將港府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但他強調今次結果總算在難行的日子裡,為朋友帶來正能量。
他也明白今次裁決不會影響目前的大環境,但相信,以永不放棄的心態繼續前行,改變身邊可觸及的壞事,慢慢就可以將香港回復原貌,「所有想要的東西,都要靠自己努力去爭取,個天不會免費掉下來給你。」
「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曾被控於前年7月28日在上環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去年7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不過,律政司其後提上訴,要求法庭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最後上訴庭同意律政司看法,指該原則適用,可將該兩罪用以控告不在場的人。雖然上訴庭的決定,不影響湯的無罪裁決,但他不服,在不獲批出法援下,堅持上訴至終審法院。
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影響不少涉及「暴動罪」的案件,包括前年9月29日金鐘遊行演變成衝突,其中三個被告被控「暴動罪」,案件將押後至下月底再審訊。
據傳媒統計,目前有至少8宗案件、75名被告,因等候終院結果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包括兩宗「7.28上環暴動案」(分別有24被告、15被告),共涉39人;一宗涉2人的「11.13 西灣河非法集結案」;一宗涉9人的「11.18營救理大案」;一宗涉12人的「10.1 黃大仙暴動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