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從上週五開始,突然加快23條草案審議,到本週一11日已經是連續第4天加班開會逐條審議,目前已完成對主要罪行條文的審議,對於其中有關羈留期的修改,就連建制派議員也擔心違反人權法。
過去4天審議的條文中,較受關注的有煽動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判監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能判10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罪」,最高可判3年,而且不需要證明具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即可定罪。對比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相關罪行,從刑期來看,23條刑罰加重足有3倍。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一名在日本留學的香港女生,因為幾年前在社媒發的帖子中有涉及「港獨」等內容,去年初從日本返回香港後被上門拘捕,以煽動罪判監兩個月,這宗案例在日本、台灣等地引起高度關注,雖然到目前為止未有旅客因煽動罪在入境香港後被拘捕,但是當局建議加重煽動罪刑罰,並且不需要證實煽暴意圖,可能會影響外國旅客到香港旅遊的意願。
審議「管有煽動刊物罪」過程中,兼任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的議員管浩鳴提出,《蘋果日報》是煽動刊物,日後若有人在家中存放舊報紙是否違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法律通過後,保留煽動刊物就是違法,但也要看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管有人並不知道自己管有,保留目的也不是用作煽動等。
「披露國家秘密罪」也受到關注。立法會議員劉淑儀以疫情「吹哨人」李文亮為例說,如果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公職人員能否直接公開,還是要先向主管報備?港府代表表示,重大公眾利益不是抗辯理由。
此外,按照23條立法草案,因涉嫌危害國安罪行被捕,羈留期最長可達16天,而且警方不需要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的相關資料。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質疑,這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並且,如果被捕人不知道警方做了甚麼,手持哪些資料,那麼被捕人又該怎樣去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