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聲2017年02月16日訊】(本台記者李 清綜合報道)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辯雙方早前已完成陳詞。當地時間周四,陪審團退庭商議,但仍未有裁決,周五(17日)繼續。
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分別指他在2010至2012年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的裝修工程利益,作為考慮香港雄濤廣播3項申請的報酬,以及以授勛回饋為單位裝修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案件1月3日開始審訊,為期28天,控方共傳召或宣讀37名證人的證供,包括唐英年、林鄭月娥、劉吳惠蘭等多名港府前高官。辯方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曾蔭權亦沒有自辯。多日的審訊,只有太太陪伴。
周四早上近11點,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期間兩度提出問題,法庭也分別在下午及傍晚兩度開庭處理。夜晚8時許,仍未有裁決,法官指示陪審團休息,周五上午繼續。陪審團退庭商議後,會斷絕與外界接觸,包括交出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若當日未能達成裁決,他們會入住法院大樓內的陪審員休息室,直到有裁決結果才能離開。
曾蔭權是否會成為香港第一個被法庭定罪的前行政長官,命運掌握在8女1男的陪審團。根據條例,陪審團如未能達成一致裁決,至少都要八比一、或七比二的大多數裁決,才能對曾蔭權定罪。任何一項控罪成立,最高刑罰均是監禁7年。
這次案件首次引用“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員,判罪須有6項因素全部成立,包括特首在任時接受利益;沒有合理原因收受利益、接受利益以作為某些行為的回報、回報是基於特首的權力等。法官指出,陪審員需獨立處理每項控罪,分析證據及證供的可信性,要肯定被告有罪才可宣判有罪,否則應判無罪。
曾蔭權2012年卸任行政長官的職位,不再享有特首豁免權,3年後(2015年10月)被起訴,有分析指是梁振英的報復行為,事關外界一直傳曾蔭權和梁振英不和,梁振英2012年備戰參選特首時,身陷西九漏報利益事件,在立法會表決是否用特權法調查梁振英前,有報導指,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曹二寶批評行政長官辦公室沒有設法阻止,曹二寶更直接到特首辦,拍台要求曾蔭權政府停止調查,並揚言:「明天就搞你們的老板(曾蔭權)!」外界一度揣測,曾蔭權涉案的一系列事件被曝光,可能與中聯辦暗中操作有關。
另外,港府各級公務員及問責官員一律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唯獨行政長官享有豁免權。2012年5月,梁振英仍是候任特首時曾表示,上任後會盡快落實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梁振英幾個月後就要卸任,但防賄條例還未處理,至今依然“刑不上特首”。
香港備受矚目的高官涉貪案不止一宗, 2014年,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鴻基地產多人的涉貪案,陪審團商議5日4夜才達成裁決,許仕仁被判7年半,目前仍在服刑中。
責編:李 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