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聲2016年11月07日訊】中國獨立參選人,經常被警察押進派出所。目的是震懾參選人,也是阻止參選活動,在社會上制造恐懼氣氛。
如果進了派出所一定不要恐慌。可以據法揭露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超時他們要承擔法律責任。
離開派出所,一定不要忘了,讓他們給個“傳喚證”,這是他們違法的證明,也是他們破壞選舉的證據。
(圖片:孫文廣)
我多次被傳喚,每次臨走,一定要 “傳喚證”。不給就不走,寧願多呆幾個小時。進了派出所不能空手而歸。
(圖片:孫文廣)
2011年12月我參選區人大代表,給山大學生宣講理念和簡歷,學生聚集過來聽我的演講,我被民警押進派出所傳喚。臨走時我堅持要“傳喚證”,拖延了一個多小時,他們給我開了個 “策劃非法集會”的證明(見照片)。如果法制健全,我就可以控告他,妨害公民人身自由,“傳喚證”就是證明。
2016年11月7日於山東大學
電話: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