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的文章今日刊登在港媒《明報》,他在文中直接點名反駁烈顯倫有關法官處理司法復核案不夠強硬的說法,認為其評論缺乏合理依據,指法官審理案件時,司法質素任何時候都不能妥協。
烈顯倫曾舉例稱,有關政改咨詢及無線電視就政府建議增發3個免費電視牌照提出的司法復核,根本不具爭議,質疑法院花時間開庭和頒布冗長判辭解釋不批出許可的理據,列亦指,港珠澳大橋司法復核令工程延誤及成本上升。
李國能反駁,法庭批出司法復核許可挑戰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政策或會造成延誤、額外花費或不便,但在體現法治的前提下乃無可避免,他坦言,“方便和公義時有矛盾”,但不應將司法復核視為對政府的滋擾。他還引述前律政司長黃仁龍2008年一篇演辭指“有效的司法復核應被視作良好管治的重要基礎”。
烈顯倫曾點名指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梁麗幗是為令個人履歷表更亮麗而提出政改司法復核,李國能就此反駁,將不恰當的動機歸咎於被拒絕司法復核的申請人,對有關討論並無建設性。
李國能指出,獲批許可的司法復核,無論結果成或敗,均不能被視為濫用司法程序,司法復核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法庭亦可酌情頒布合適的訟費命令。司法復核許可程序本身可有效確保機制不被濫用。
他認為,近年有不少申請人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理由提出司法復核,挑戰政府的決策,反映了有人不滿政治的運作,但責任並不在司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