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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之聲2015年10月05日訊】(本台記者梁路思報道)香港廉政公署調查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3年後作出檢控,曾蔭權被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罪名。有媒體早前分析,事件或涉及現任特首梁振英報復。
曾蔭權被起訴事關2012年2月,在其卸任行政長官幾個月前,遭傳媒揭發在任期內接受富商飛機、游艇等款待。曾蔭權曾就一連串利益衝突事件向公眾道歉,又主動致電電台解釋。之後,有報章再揭發,他計劃退休後租住DBC大股東黃楚標持有的深圳東海花園作退休住所,但租金則低於市價,業主黃楚標曾斥資千萬裝修。黃楚標是數碼廣播大股東,曾蔭權因處理其牌照申請被質疑有利益輸送。曾蔭權最後宣布解除租約。
時間追溯到2012年,曾蔭權即將卸任,梁振英正在積極備戰參選特首。梁振英當時身陷西九漏報利益事件。
有港媒報導指,2012年4月15日,中聯辦前研究部部長曹二寶,為阻當時的曾蔭權政府公開調查現屆特首梁振英涉西九漏報利益文件之事,曾經大罵當時的特首曾蔭權辦公室主任梁卓偉。
當時有立法會議員透露,曹二寶更直接到特首辦,要求政府在西九事件中停止調查,並揚言:「明天就搞你們的老板(曾蔭權)!」當時,相關特首辦官員亦「默認」有關傳聞屬實。外界一度揣測,曾蔭權一系列事件曝光,均與中聯辦暗中操作有關。這次曾蔭權被起訴,有媒體分析疑與現屆特首梁振英報復有關。有時評指,曾蔭權一生做了幾十年的公務員,可惜在晚年時,聲譽被毀於中共手裡。
其實,曾蔭權遭連環揭發事件後,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之後發表報告,批評特首不受防止賄賂修例約束,特首收取利益不是刑事罪行。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修訂官員利益衝突指引,但特首仍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
其實,何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呢?資料顯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英文: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鑒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據悉,有關的失當行為必須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意指有關公職人員是知道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他的行為有違法之嫌。簡而言之,該罪行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他以公職身分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作出的失當行為。
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