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聲2015年08月29日訊】(本台記者梁路思綜合報道)中共人大常委會今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增加對嚴重貪污受賄罪犯的處罰,包括因貪污受賄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可予以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有關規定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特大貪污犯通過減刑後服刑過短等情況而設。新修正法案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罪犯,保留使用死刑。有關修正案,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外界關注,新修訂法案是否適用已被判死緩的前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前鐵道部運輸局長兼副總工程師張曙光,以及被稱為“軍中巨貪”的前解放軍總後勤部副部長谷俊山等,中共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29日下午回應,刑九修訂中新增的條款,不對此前判決進行追溯。換言之,新修正案只針對今後因貪污受賄罪被判死緩者,可予以終身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