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慧卿(左上)
葉建源(右上)
郭榮鏗(左下)
林鄭月娥(右下)(合成圖片)
【希望之聲2015年11月11日訊】(本台記者梁路思報道)立法會否決將《防止賄賂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的議案。民主派議員批評,特首梁振英違反承諾,拖延立法。
提出動議的民主黨表示,2012年,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報告建議,將行政長官納入法例適用範圍。梁振英在2012年候任期間,亦表示會認真考慮建議,並在上任後盡快落實。民主黨議員劉慧卿批評,梁振英上任後違反承諾,一拖再拖。
劉慧卿:“現在已經3年多4年了,人生有多少個3、4年,我們這一屆就快完了,行政長官已經很快要離任了,就是說,在他離任之前都沒什麼希望是可以見到。”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表示,特首作為香港的最高權力機關,必須身家清白,決不能涉黑,涉貪。但現時條例的缺陷令特首在收受利益一事上,不需任何人的許可就可以自行決定,不受任何制衡,公眾不能接受。
葉建源:“雖然有獨特的憲政地位,但不等於他可以在法例之外,不受制度的規管,免於法律的制裁,因為,自己決定自己索取、自己接受,任何利益就是無機制,無制衡,單憑自律和個人標准就是人治,不是法治。”
法律界郭榮鏗就批評,特首地位可謂超然,香港及大陸相關法律都不能有效監督,所以必須修例,監督特首。
郭榮鏗:“一國兩制之下,內地的法律是管不到特首的,即使他犯了法,內地的法律和中央政府是管不了他,如果連香港的防治賄賂條例都不能監管,那麼香港的特首真的是全國獨一無二的最超然的一個官員。”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認為,修訂《條例》涉及憲制及運作等問題,又指當局無意拖延立法。
林鄭月娥表示:“特區政府正按照上述的原則,根據《基本法》訂立的憲制框架,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全面研究有關的問題,在完成之後將適時啟動立法程序。我必須強調,目前已經有法律規管行政長官的廉潔問題,並不存在行政長官的行為不受法律規管的情況。” 最後,動議獲得民主派議員及少數建制議員的支持而被否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