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吹同性戀,變異家庭定義 同性戀權利運動從其發端就和共產主義的大力推動分不開。早期空想社會主義者提出了同性戀為人的“自由”選擇。共產主義聲稱要把人類從傳統道德觀念的“束縛”中“解放”。因此在共產主義理論中,性解放包括同性戀“權利”,都屬于人類應該獲得的自由。在“性愛自由”運動中,一大批共產主義者或其同路人也同時鼓吹同性戀“權利”。
19世紀90年代幾位德國社會民主黨領軍人物發起了世界上首次有聲勢的同性戀權利運動。以性學研究者賀西菲爾德(Magnus Hirschfeld)為代表的社會民主黨成員們從理論上論述同性戀行為是“自然的”、“道德的”。1897年賀西菲爾德創立了科學人權委員會(Wissenschaftlich-humanit?res Komitee, WhK),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同性戀(LGBT)權利組織。他們1897年發起了一場為同性戀行為辯護的運動。1895年英國作家奧斯卡?王爾德(Oscar Wilde)因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系而被指控。德國社會民主黨是當時唯一支持王爾德同性戀“權利”、為其辯護的團體。社會民主黨領袖愛多德?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主張廢除禁止男人之間發生同性性行為的法律。
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本章第四節所述的俄國“十月革命”以后的“性解放”。這場運動中,禁止男人之間發生同性性關系的法律被廢除,蘇俄當時被鼓吹同性戀運動者認為是世界上同性性關系方面“最開明”的國家。
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憲法,是在南非國大黨(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當權之后通過的。國大黨為社會黨國際(原第二國際分支)成員,屬于社會主義政黨。支持“同性戀”權利是其一貫政策。
當代美國同性戀運動中第一個同性戀權利組織,是德國移民葛伯(Henry Gerber)受賀西菲爾德創立的科學人權委員會啟發,而于1924年在芝加哥創建的人權學會(Society for Human Rights)。但該組織成立幾個月后就因警察逮捕其成員而解散。1950年,美國第一個有影響力的同性戀權利組織麥塔辛協會(Mattachine Society)成立。該組織由美國共產黨員哈利?海依(Harry Hay)發起,成立于海依在洛杉磯的家中。該組織隨后擴展到其它地區,并出版刊物。
1957年,動物學家胡克(Everlyn Hooker)發表研究報告,通過心理測試,提出同性戀者心理狀態和普通人無差別。這項研究結果后來成為證明同性戀行為“正常”的最主要的“科學依據”。一位麥塔辛協會成員與胡克密切交往,并說服她通過研究支持同性戀,促成了這項研究。研究對象并非隨機選取,而是都來自麥塔辛協會成員。這一點成為其研究遭批評的原因之一。[16]
20世紀60年代,隨著性解放和嬉皮士運動對人們傳統觀念的沖擊,同性戀權利運動逐漸公開化。1971年,女權組織“全國婦女組織”(NOW)成為第一個支持同性戀(LGBT)權利的大組織。
1974年,美國精神病學會以胡克的研究報告為最主要的支持論據,決定不再把同性戀視作心理疾病。學會為此表決時,有39%的人反對此舉。換言之,這項決議本身遠非如一般人認為的出自科學界的一致認同。
胡克及其后續研究者選用了所謂的“適應性”(adjustment)測試結果,作為衡量同性戀者心理狀態的標準──通俗地說,如果一個人能夠適應社會,能保持自尊和良好的人際關系,在正常社會生活中沒有任何心理障礙,就判定其心理正常。羅伯特?金尼(Robert L. Kinney, III)博士2015年在醫學期刊Lincore上刊文指出,胡克選定的這個“適應性”標準的問題在于,有很多種心理疾病患者,如果用“適應性”(adjustment)測試作為衡量標準,會誤判他們屬于心理“正常”。比如,有一種心理異常的疾病(xenomelia),患者有強烈的愿望希望截除自己的某個健康肢體(比如一條腿)。如同某些同性戀者認為自己長了錯誤的性器官,這種xenomelia患者也強烈相信某個肢體不屬于自己。這種病人完全能夠適應社會,保持自尊和良好的人際關系,在正常社會生活中沒有任何心理障礙。他們甚至一旦實施肢體截除手術后,就能從中獲得快感,并認為“生活質量得到改善”。[17]
金尼還列舉了其它心理疾病,比如有種心理異常患者喜歡吃塑料,并從中得到滿足感;另一些患者有傷害自己身體的強烈欲望(但不是自殺)等等。這些患者都具有良好的社會“適應性”,多數人甚至有大學以上學歷,然而這卻屬于心理學界公認的心理異常。金尼更指出,事實上選定“適應性”標準來判斷心理異常,是邏輯上的循環論證。[18]
許多研究證實同性戀人群中罹患艾滋病、自殺、吸毒的比率都顯著的比一般人群高,[19]即使在同性“婚姻”早已合法化的國家(如丹麥)也是如此。[20]男同性戀人群艾滋病和梅毒的患病率是正常人群的38~109倍。[21]在上世紀90年代艾滋病治療出現突破進展之前,同性戀人群平均壽命甚至比總人口平均壽命低8~20年。[22]這些事實也說明同性戀并不像人們鼓吹的那么“正常”。
隨著同性戀權利運動聲勢浩大,“歧視同性戀”(homophobia)成為一個殺傷力極強的“政治正確”帽子,堅持同性戀屬于精神疾病這一觀點的專家被邊緣化。而另一方面,相當數量的同性戀者取得心理學、精神病學專業學位,成為同性戀心理學“研究專家”。如今被廣泛引用的支持同性戀行為“正常”的“科學報告”,是2009年美國精神病學會指定一個工作小組撰寫的研究綜述(“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Appropriate Therapeutic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金尼指出,該工作小組七人中,包括主席在內的六人本身就是同性戀或雙性戀者,因此從科學角度說,工作小組的立場并非中立。已故的全國同性戀研究和治療學會主席約瑟夫?尼古拉希(Joseph Nicolosi)披露,當時申請加入小組工作的還有非常有資格的專家,但他們屬于學術上支持用治療方法矯正同性戀行為的一派,因此全部被拒絕參與。[23]前任美國精神病學會主席尼古拉斯?卡明斯(Nicholas Cummings)公開譴責學會內政治壓倒科學,鼓吹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極端自由派操縱了學會。[24]
如今,被同性戀心理“專家”以及同性戀運動推崇的“適應性”標準,也被美國精神病學會廣泛用來衡量其它性心理異常疾病。比如按照美國精神病學會的治療手冊,衡量戀童癖精神異常的標準是:如果一個成年人見到兒童就會產生無法控制的強烈性欲望或性幻想,但是沒有實施這樣的行為,如果本人對這種心理狀態沒有心理障礙,內心不感到愧疚、可恥以及有精神壓力,這就屬于“正常”的戀童癖性傾向,不算作戀童癖心理異常。相反,如果患者對自己的心理狀態有內心糾結、有羞恥感和心理壓力,則被視作戀童癖心理異常患者。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所謂人類心理診斷標準,完全和人類的普世價值背道而馳,人對敗壞行為有正常的羞恥感和道德內疚感被視作有心理疾病,卻把變異和敗壞當作正常。既然這個“適應性”標準,已經使同性戀行為和“婚姻”合法,那么魔鬼的下一步,推動戀童癖行為合法化,并不遙遠。
美國共產黨員、托洛茨基主義者大衛?托斯塔(David Thorstad)創辦了北美戀童癖組織NAMBLA;NAMBLA的另一重要公開戀童癖倡導者,同時也是美國同性戀權利運動的先鋒愛倫?金斯堡(Allen Ginsberg)是一位共產主義同路人、卡斯特羅的崇拜者;另一個主要戀童癖組織CSC(Childhood Sensuality Circle)則由德國共產主義者、“性解放”鼻祖賴希的弟子于1971年在美國加州創辦。
潘多拉的盒子早已打開。進一步,按照當今心理學的“適應性”標準,家庭成員之間亂倫、空想社會主義鼻祖傅立葉所鼓吹的各種變態“性自由”,包括群婚、獸交,也都可視作“正常性心理狀態”。神給人定下“男人和女人”組成的家庭,已經被扭曲到包括同性“夫婦”,那么下一步亂倫者,或者人和獸組成的“家庭”都可以順理成章“合法化”了。把人等同于沒有道德標準的獸,正是魔鬼毀滅人類的手段!
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女權主義交織在一起,徹底顛覆了傳統性道德和家庭觀念,背叛了神給人設立的傳統婚姻和家庭。
需要強調的是,主張不歧視同性戀原本出自于一種無知的但善良的愿望,但是魔鬼卻利用人的善良而欺騙人達成毀人的目的,這是因為人忘記了神的教誨。神仿照自己的形象造了男人和女人,規定了人的道德規范,人如果背叛神,聽從魔鬼放縱欲望、變異自己,使男人不是男人、女人不是女人,拋棄神定下的做人的道德規范,那么最終的可怕結局就是被神拋棄,走向萬劫不復的深淵。
對于誤入歧途奔向懸崖的人,對其鼓勵說“我們尊重你的選擇”,這也許出自善心,但結果卻是將對方推向更危險的境地。真正的善良,應該是告訴那走在歧途上的人分辨正道和歧路,免于覆滅──即使會被不理解和責難。
4)鼓吹離婚權、墮胎權 1969年之前,美國各州離婚法都基于宗教傳統,要求必須以當事人或另一方的過錯為提出離婚的理由。按照西方宗教傳統,婚姻是神所設定的,穩定的家庭有益于夫妻雙方、孩子以及整個社會。因此,教會和各州法律都注重確保婚姻不會在無充足理由的情況下解體。到了上世紀60年代,由法蘭克福學派領導的反傳統潮流強烈腐蝕了傳統婚姻觀念,其中以自由主義和女權主義為禍最甚。
自由主義者否認婚姻的神圣性,把婚姻簡單化為雙方自愿的世俗合同。女權主義則主張傳統家庭是父權社會“壓迫”女性的工具,對于在“壓迫”之下感到沮喪、失望的或愛冒險探奇的婦女來說,離婚提供了合法逃脫婚姻的借口。這些“合同自由”和“反壓迫”的觀點給無過錯離婚法案鋪平了道路,從此只要夫妻一方單方面宣稱婚姻存在“無法調和的分歧”,就可以解散一個婚姻。
進入上世紀70年代以后,美國離婚率不斷攀升,由于離婚造成的家庭解體首次超過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破裂。在70年代初建立的美國家庭中,幾乎一半以離婚告終。
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長久而深遠。邁克爾?里根(Michael Reagan,前總統羅納德?里根的養子)這樣描述父母的離婚:“離婚是兩個成年人剝奪一個孩子有意義的一切:孩子從此沒有了家、沒有了原來的溫馨家人、沒有了原來的安全感,被剝奪了那種被愛和被保護的幸福。大人們把孩子的一切摧毀、砸碎在地上然后走出門,留下孩子獨自去收拾這一團糟……”[25]
推動“墮胎權”是邪靈毀人的另一個手段。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只是基于不得已的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因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如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
“性解放運動”的鼓吹者認為性不必限定在夫婦間,但夫婦以外的性關系最大障礙是懷孕,因為避孕難免會失敗,所以推動墮胎合法化作為避孕失敗的補救辦法。1994年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中,干脆公然將人類擁有“生育權”作延伸解釋,其中之一是人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的權利,因而有墮胎權。[26]
此外,女權主義提出女性“身體自主權”,主張女性有權自己決定是否要生下或殺死胎兒。這樣,墮胎從最初的“不得已”,發展到可以“隨心所欲”結束胎兒的生命。魔鬼放縱人的欲望的同時,利用女權和性解放鼓勵殺死胎兒,不但讓人犯下大罪,而且讓人更踐踏傳統的生命神圣性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