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聲2021年7月28日】(本台記者鄭銘綜合報導)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27日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並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
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成為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案發後唐英傑遭還押近一年,案件上月23日於高院開審,經歷15日審訊後,星期二(27日)下午三時裁決。
今次案件案件不設陪審團,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判詞中指出,被告當日的路線反映他「有意挑戰警方防線」,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只為迴避警方。
案件其中一個關鍵,是電單車旗幟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標語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稱,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法庭裁定,考慮到在本案的情節中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以上語境因素,「光時」口號在案發的 2020 年 7 月 1 日,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以及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裁定唐英傑的行為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
至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法官稱電單車可以是致命武器,被告的駕駛方法會危及行人,不需要考慮最終是否有人受傷,已毫無疑問反映被告是置社會安全於不顧,足以令守法的市民擔心自身安危,即屬嚴重危害社會,被告是有意威脅公眾及帶有政治目的,裁定「恐怖活動罪」罪成。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囚五年至十年,而「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唐英傑被帶離犯人欄時表現冷靜,向公眾席的親友揮手,案件押後至周四處理求情。
當日下午一時已有市民前來排隊拿籌旁聽。一位身穿黑衣的男士表示,今次案件很重要,是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案件,尤其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是整場反送中運動的核心口號。「萬一被判有罪的話,就達到中共要的效果,即是所有參與這場運動的人都是有罪的。」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法庭接納口號可以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至於每宗案件的被告表達有關口號時,是否帶有「煽動分裂國家」意圖,要視乎案件證據,令法庭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裁決,本案的裁決未必有指導性作用。
但他表示,港人若想避免嫌疑,應該避免運用這句口號,即使在網上發表言論,亦有機會違法,市民運用口號,是有機會被解讀為宣揚「港獨」。若市民希望透過口號表達其它意思,要自行衡量風險。
責任編輯:鄭欣
希望之聲版權所有,未經希望之聲書面允許,不得轉載,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