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提要:
1;黎智英被控欺詐罪申保釋遭拒 還柙至明年 4 月再訊
2;香港三子判入獄 法律學者認為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詳細內容:
1;黎智英被控欺詐罪申保釋遭拒 還柙至明年 4 月再訊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2名集團高層被控涉嫌「欺詐罪」,案件12月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審理案件為「港版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3人暫時毋須答辯,法庭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須即時還柙,餘2人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訊。
黎智英於昨日(2日)與2名集團高層周達權、黃偉強到警署報到時,被警方落案起訴「欺詐罪」,並通宵扣留,直至今早(3日)由警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控罪指,3人涉嫌一項欺詐罪,於2016年6月至今年5月期間,未有按租契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還向科技園公司隱瞞有關用途,令該公司蒙受不利,可能使蘋果印刷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
3人暫時毋需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進一步調查包括相關公司的財務紀錄及被告的銀行帳戶。裁判官接納控方對黎智英有潛逃風險的指控,拒絕他交保外出,即時扣押。周達權獲准以現金20萬元及人事擔保,黃偉強亦獲准以10萬元保釋。2人不得離港,須每週警署報到。
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今天有到法庭聽審,認為黎被控的「欺詐罪」行較輕微,法院不應不准許保釋。 他會就黎智英保釋被拒提出上訴。
民主黨林卓廷亦表示,不少公司會借出地址給相關機構作登記地址,本屬地政署的管理範圍,而「現在變刑事,同案不成正比」。並且,黎智英交出旅遊證件後仍不獲保釋,林卓廷直斥明顯是出於政治打壓。
2;香港三子判入獄 法律學者認為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6.21包圍警總案,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於昨日分別被判囚7至 13 個半月。12月3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出席商台節目上表示,今次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將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
《蘋果日報》報導,張達明解釋,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是控罪本身與刑罰是否相稱,而今次控罪涉及未經批准集結,而三條涉及集結的控罪以此條最輕,第二重是非法集結罪,最嚴重則是暴動罪。他指,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的最大分別是,非法集結涉及擾亂性行為,可能會引致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出現;而未經批准集結並無這個行為元素,例如,僅為未有跟從《公安條例》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未經批准集結本身性質基本上是和平進行。
張達明指,《公安條例》在97年前後都有很大爭議,有人認為舉行遊行集會,不應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因是剝削集會自由,雖然終院最後裁定合憲,但過往很多人因認為不合理而特地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過往基本上都不會被檢控,因未經批准集結基本上表示活動是和平進行,雖違規但和平進行的遊行集會,仍受《基本法》和平集會自由所保障,即使被告未經批准集結,法庭一般都會比較輕判。
張達明重申,刑罰要與被控告的罪行相稱,不能當成另一控罪去判,而今次法官似乎將很多不和平情節放在黃之鋒跟周庭等3人責任上,是違反法律原則。因為現時被控以較輕的未經批准集結,證明警方並無相關證據去控以較嚴重的罪行,把很多不和平暴力行為「入到佢哋數」,即3人知情而有參與,應該控以非法集結罪,如以非法集結判此次刑罰則可能「仲講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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