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案件上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今午(5日)開庭處理案件,律政司一方指因需時準備及研究法律觀點,申請押後案件再訊。獲特首委任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判決押後案件至8月20日,屆時會一併處理保釋及人身保護令申請。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戴啓思、大律師伍頴珊和黃瑞紅代表。律政司代表爲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其中周天行負責處理保釋申請,而孫靖乾則負責處理人身保護令。
開庭之後,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詢問與訟雙方,法庭應以何種方式處理案件,並引述律政司立場指,被告一方申請人身保護令屬濫用程序,以及沒有勝算,並質疑法官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事件。
案件初次提堂時,總裁判官蘇惠德曾表示,基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及案情嚴重,拒絕被告保釋。今天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指,第42條於概念上並非是要禁止被告保釋,認爲被告一方如申請保釋被拒,應再次提出申請;如涉及憲法爭議則應提出司法複覈,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
資深大律師戴啓思則陳詞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條文不清晰,並與《刑事訴訟條例》9G條文的字眼不同,兩條文涉及憲法爭議。第42條指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不得准予保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9G,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於保釋期間有重犯或潛逃等風險,否則法庭有酌情權批准被告保釋。
戴啓思認爲,根據第42條被吿須先承認其犯國安罪行,並承諾不會再犯後纔可申請保釋,有違《普通法》無罪推論原則,故被告一方選擇申請人身保護令。
另外,逾20名市民在高院外聲援唐英傑,他們高呼「一息尚存,抗爭到底」、「釋放義士,還我公義」、「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以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