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道,港府昨日頒佈「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香港警方獲執法7大權利,包括:1.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2. 可要求受調查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臺上發佈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要求發佈者或平臺、主機、網路服務商移除相關訊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信息;並要求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等。5. 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 截取通訊及祕密監察行動,須向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而無需法官批准。7. 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致電電臺節目時就此表示,實施細則反映香港已變成和中國內地司法手段一樣,香港已失去獨特性,「兩制」也不再存在。
張達明指出,儘管許多做法仍與現行法例相似,但細則將立法會及法庭的角色完全摒除,過往行之有效的立法過程亦被摒棄。他以中國五、六星級飯店與香港飯店爲例作比喻,表示國安法與現行法例是形似而神不似,香港法律制度對法治和人權保障的精神已不再。
張達明還指出,市民雖有權可就有關情況提出司法複覈,但相信沒有機會獲批准,因爲中共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司法複覈的內容進行「鑽空子釋法」,不會容許香港法院挑戰國安法。
就多個社羣平臺或通信軟件暫緩處理港府索取用戶諮詢的要求,張達明亦指出,除非有關公司完全沒有辦公室和職員在港,才能防止警方不能上門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