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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港聞提要:
1;港警高層為槍擊學生辯解
各界人士質疑
2;中彈印尼女記右眼失明
律師將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3;民主派反對立《禁止蒙面法》 斥跌入極權社會第一步
4;中槍學生曾智健等7人被警控「暴動罪」
10月3日港聞;
1;港警高層為槍擊學生辯解
各界人士質疑
【希望之聲2019年10月3日】(本台記者李曉怡綜合報導)香港高中生曾智健10月1日參與抗爭行動,遭警察近距離以左輪手槍射穿肺部重傷,事件引發全城憤怒。香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香港警方在記者會先後為開槍辯解,稱警員因生命受嚴重威脅而開槍,又指開槍「合法合理」。警方說法遭到多方輿論的廣泛質疑,根據媒體現場影片,警員開槍前後的行動,顯示其蓄意殺害抗爭者的嫌疑很大。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2日凌晨見傳媒時稱,警員開槍「合法合理」。指有人用尖頭硬物插向警員,在電光火石下,開槍警員受到近距離攻擊,故使用佩槍開槍。他還稱,在場警員已隨即為受傷者止血施救。
同日,警務處副處長鄧炳強指,當時有示威者用鐵通襲擊擎槍的警員,有「搶槍」危險。為即時制止施襲者,警員開槍要向最有效、最大面積的地方開槍。維持開槍「合理合法」的結論。
不過,警方的說法遭到輿論的廣泛質疑,而現場傳出多角度錄影顯示,警方的陳述不符合事實。根據聯合國規範,警員只有在面臨死亡或重傷的威脅下才可用槍,而且在射擊對方前必須先發出警示。
港媒蘋果分析,開槍警員在距離幾名示威者約五米時,已舉起左輪手槍,且手指上扣,主動走近示威者,證明該警員遇擊前,或許已決定向示威者開槍。影片顯示,開槍警一直手持布袋彈的長槍,其他警員亦有配備胡椒噴霧,但都無使用較低傷害性武器,在未做任何警告下,提升以實彈。
港大法律學者、前監警會委員張達明不認同盧偉聰的說法,質疑槍傷者並非手持可致命武器或利器襲警,而警員卻近距離開出致命一槍。
據法新社拍攝的中槍衝突影片,當時曾智健手持疑似浮版的盾牌,右手只持一支白色細棍,外形似一般傢俬組件,並非謝振中所指的「削尖」武器。
曾受槍械訓練的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指出,警員當日並無按慣例向天鳴槍遏止衝突,當中槍學生倒地,大呼救命要求送院,3分鐘內都沒警員上前急救,只顧制服要上前急救的示威者,表明警方寧願抓人,都不救人。林卓廷批評警方沒有即時救人,明知傷者嚴重,卻任由中槍者在地上淌血。
2;中彈印尼女記右眼失明
律師將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希望之聲2019年10月3日】(本台記者李曉怡綜合報導)9.29全球反極權大游行,一名在灣仔采訪示威活動的印尼籍女記者英達(Veby Mega Indah), 被香港警察用橡膠子彈射中右眼。昨日(2日)女記者被告知右眼永久失明,其代表律師表示,將向香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及涉案警員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事發於9月29日下午4時50分,灣仔稅務大樓附近有大批的民眾游行抗議,不少傳媒緊隨釆訪,印尼籍女記者英達正於灣仔站行人天橋上進行網上直播。期間,有防暴警察向天橋方向發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女記者被擊中右眼。
昨日,英達的代表律師韋智達表示,醫生經診治報告指,英達的右眼瞳孔因外力衝擊破裂將永久性失明,損傷程度有待術後才能評估。韋智達表明,根據第三方證據顯示,射中英達的是橡膠子彈而非布袋彈。律師認為,當日警員在可致命的近距離範圍,由樓梯較低的角度開槍,只會射中對方上半身或頭部,明顯違反常理守則。韋智達將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追究警務處處長及涉案警員的責任。
女記者英達是印尼語香港區報章《Suara》的副主編。《Suara》發出聲明強烈譴責事件,強調英達有配戴記者證、穿反光衣、戴眼罩,頭戴寫有「Press」及「記者」字樣的頭盔,絕不可能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之一。
3;民主派反對立《禁止蒙面法》 斥跌入極權社會第一步
【希望之聲2019年10月3日】(本台記者雲天綜合報導)香港反送中逆權運動警民衝突日漸升級,10.1警方實彈射示威者更激起民憤。傳言港府擬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民主派強烈反對立法,批評此舉將激起市民進一步對抗政權,加速社會撕裂,是跌入極權社會的第一步。
多間傳媒引述政府消息指,特首林鄭月娥將於(4日)召開特別會議商討《禁蒙面法》,通過禁止示威者蒙面的立法,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合乎公眾利益下訂立有關規例,並持續生效至行會宣布廢除為止。
因應十月一日的示威衝突暴力升級,政府初步傾向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有關法例並非要全天候禁止蒙面,而是針對特定的示威及集會,立法禁止在參與政治活動時蒙面,有合理辯解除外。
《緊急法》早於1922年訂立,當時香港未簽訂國際人權公約,也未訂立人權法案等,九七後未曾引用過相關法例,已經預計有關做法會惹來司法復核的挑戰,包括被質疑會否抵觸人權法。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批評,親共政黨民建聯是推動《逃犯條例》的始作俑者之一,導致香港步入今日的境地,現又重施故技,不理《禁蒙面法》對法治人權的破壞及後果,引惡法進一步箝制香港人,加劇撕裂氣氛。
他說,此例一出,政府可進一步箝制香港人的自由,例如延長被捕者的拘押期,甚至取消區議會選舉。他警告,國際社會若見到特區政府取消區選,香港邁向極權將成為事實。
郭榮鏗又說,港府在1999年11月有文件曾向聯合國承諾,若引用《緊急法》,將會提交立法會。他要求特首林鄭月娥交代,是否仍會遵守承諾。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表示,市民上街是源於對政府不滿及警方使用過當武力,立《禁蒙面法》於事無補,不但社會怨氣沒有排解,更激起市民進一步對抗政權,有如「火上加油」。他形容,政府此舉是「項莊舞劍,《禁蒙面法》只是「幌子」,真正目的可能是押後選舉甚至更辣的做法。
民陣發聲明,表明反對立法,認為是侵害民眾的人身安全、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民陣批評建制派與林鄭政府欲借此阻嚇前線抗爭者,不回應廣泛民意支持的五大訴求。強調第一個應該禁止的是香港警隊,因為遮蔽警員編號、蒙面而令公眾無法監察警隊,無法作出投訴、追究。
4;中槍學生曾智健等7人被警控「暴動罪」
【希望之聲2019年10月3日】(本台記者高健雯綜合報導)10.1荃灣中槍的18歲學生曾智健,連同其他6名示威者今天(3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曾志健被控一項「參與暴動」罪及兩項襲警罪,其他示威者亦被控「參與暴動」等罪。
被控「暴動罪」 的7名被告分別為:陳珩(38歲,清潔工人)、陳金國(19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生)、李振文(25歲,程式設計師)、馮清華(21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三年級生)、郭小琴(22歲,香港專上學院二年級生)、曾智健(18歲,荃灣何傳耀中學中五學生),以及邱宏達(26歲,香港理工大學博士生)。其中中槍學生在內的3名被告仍住院留醫,下午未能出席聆訊。
控罪指,第一至第五被告於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第一被告陳珩更被加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火損壞他人財產。第六及第七被告則被控參與「暴動」,第六被告曾智健另加控兩項襲警罪。第七被告邱宏達被指控在曾智健中槍倒地後,試圖取走曾智健手持的鐵棍,但隨即被警員制服。辯方反駁邱宏達當時是救人狀態,斥責警方不實指控。
據《法新社》等多家傳媒及網上視頻顯示,曾智健當日手持的是不足兩尺長的白色棍,和一個卡通圖案的藍色浮板作盾牌。並不是警方在記者會所指的「鐵棍」。警務處副處長鄧炳強當日指,有示威者以「鐵通」襲擊警員,在警員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才開槍制服示威者。
時事評論員秦鵬指出,這是企圖栽贓嫁禍示威者對警察造成致命威脅,妄圖證明港警開槍正當,也就是說港警明明知道開槍不合法。
責任編輯: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