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靠人民」 袁弓夷冀「香港議會」百萬人投票
香港議會籌委會倡議人袁弓夷日前對外媒承認,「香港議會」的籌委名單當中有受到爭議的人士。但袁弓夷強調,「多一些人投票,這就是力量」,並希望全球有一百萬人參與投票。
據美國之音8月3日報道,袁弓夷接受訪問時承認,「香港議會」的籌委名單當中有受到爭議的人士,並有知名網媒主持人因此拒絕參與籌備工作。
不過,袁弓夷強調,「你不喜歡就不要投他們的票」,「但現在這件事不是為了他,也不是為了我,…… 是為了香港的將來」,「多一些人投票,這就是力量。力量是靠人民,不是靠我們」,希望全球有一百萬人參與擬在年底舉行的「香港議會」投票。
此前,香港議會(Hong Kong Parliament, HKP)籌委會8月1日前在英國於倫敦舉行首場記者會。
袁弓夷在會上公布選舉法草案,表示將於年底啟動全球網路公投,組成首屆香港議會。議會法定議席為35席,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並且會邀請外國議員監察選舉過程,以增加認受性。袁弓夷呼籲過去於香港透過直選選出的前議員參與。
袁弓夷指,中共在香港執政無合法性,對港人的民主承諾從未存在,現在香港所有權力都被其收回,變成沒有人民代表。建立「香港議會」,是要選出有民意代表的港人,在國際上發聲。
袁弓夷還表示,作為議會倡議人,基於利益衝突,不會參與選舉,而「呢個(香港議會)系由後生仔話事。」
記者會翌日,警方國安處帶走袁弓夷的前妻、兒子袁彌滿、女兒袁彌淑問話,了解他們與袁弓夷是否仍然有任何形式的聯絡或金錢來往。
這是繼上個月24日,袁弓夷之子袁彌昌和兒媳婦容海恩及其長女袁彌望被國安處人員帶走協助調查後,再有家人受到滋擾。
而在倫敦記者會上,袁弓夷批評港府正試圖恐嚇以阻止他繼續推進「香港議會」的選舉。他強調,早於3年前離開香港時,已決定要為香港的自由作出貢獻,個人和家庭安全已置之不顧。
投「深水炸彈」 李嘉誠劈價賣樓引關注
四大地產商之一的長江實業集團近日劈價推出新樓盤,重回七年前的市區樓盤水平,被外界形容向香港樓市投下「深水炸彈」。
長實3日推出位於九龍東部的油塘新樓盤,名為海駅ll,提供658個單位,實用面積210至723方呎,預計2025年10月中入夥。首批132夥,戶型為開放式至3房不等,折實售價由290萬港元起,為市區新盤4年新低,折實平均呎價14,997港元,更創近7年最低。
有報導指,油塘新盤開價太低,「炸爆」二手樓市,部分地區業主即時劈價,鄰近藍籌茶果嶺麗港城在價單公布後數小時,即有逾10個減價盤,而將軍澳二手市場亦有業主降價3至5%求售。
主席李澤鉅3日晚在公布樓價後的集團業績分析員會議上回應指,公司一向奉行以市價或低於市價賣樓以促銷,際此逆周期買地或置業,較三年前穩陣。買地方面,相信現時的地價水平已接近香港政府成本價,再下行的機率較低。
時事評論員潘焯鴻在臉書帖文指,長實奧妙之處,就是不理行家有何感受,亦都不理附近其他樓盤情何以堪,總之以快打慢、飆血散貨,盡快回水。
香港樓市遜於預期,自中港年初全面恢復通關以來,市場原本憧憬的樓市反彈,在首季出現小陽春後,第二季便已出現交投回落。
據華爾街日報報導,目前香港房價走低,寫字樓空置率創紀錄高位,商業地產投資已大幅下滑。
有分析指,一向對市場洞識先機的首富李嘉誠現在都要劈價賣樓散貨套現,預計樓市未來可能會更差。
奧運金牌得主張家朗花劍奪金
東京奧運金牌得主張家朗3日在成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的男子花劍個人賽決賽中,以15比12戰勝法國的盧斯奪金,為香港隊在今屆世大運收穫第三面金牌。
張家朗3日早在小組賽全勝,以第2名直接晉級32強。其後,他先後擊敗臺灣、匈牙利及法國劍手,躋身4強。
在準決賽中,張家朗淘汰隊友蔡俊彥晉級。
決賽中,張家朗在初段落後下,連番刺中盧斯反超,最終憑防守還擊得分,以15比12勝出。
隊友蔡俊彥則在不設季軍戰下獲銅牌。
張家朗在賽後表示,完成意大利世錦賽後隨即到成都,受時差及傷患影響感到疲累,但面對對手時都做足準備和努力應付,並堅持到最後。
呂世瑜案終極上訴 下週聆訊
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本被判囚3年8個月,但因「案情嚴重」,法官最終改為判囚5年。呂不服刑期改判,上訴遭高院駁回,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案件將於下周三(9日)聆訊。這是繼2021年終審法院處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後,第二宗由五名法官組成審裁庭的案件,亦是第二宗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終院處理涉國安法終審上訴案。
組成審裁庭的五名法官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分別是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陳兆愷非常任法官。但其中沒有一位是海外非常任法官。而在本港自主權移交以來,大部份終院審判庭處理的案件均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呂世瑜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最初打算判處3年8個月刑期,但控方表示反對,稱《港區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至少5年,最終呂世瑜被判囚5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院。
終院早前就2個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包括《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以及《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三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條文會否容許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