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今日(12月16日)發表報告,指李卓人向委員會作供時承認,2013至2014年間,他代工黨收受黎智英150萬元捐款,李卓人強調自己並非捐款受益人,所以沒違規,亦毋申報。
捐款支票抬頭人寫的是李卓人名字而非工黨,黎智英早前解釋是由其助手Mark Simon負責,自己不知詳情。
議員梁國雄亦涉嫌收黎智英兩筆共100萬的捐款,梁國雄解釋是以社民連主席身分代收,因他和黎智英較熟悉,所以支票抬頭人寫的是他的名字。梁國雄還提交律師樓函件,證明捐款用於支付社民連成員的訟費。
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表示,有證據證明兩人有收取捐款。
葉國謙:“那些委員此見分歧,監察委員根據處理投訴程序的第十七段,就下述議進行表決,監察委員會有足夠證據證實李卓人議員違反議事規則第83條第3款投訴成立。”
不過,有關2人的投訴分別獲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3名議員贊成和反對。按照議事規則,主席葉國謙必須投下反對票,令投訴不成立,令委員會最終未能向對梁國雄和李卓人采取任何行動。
葉國謙:“而按照第79A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就該議題投下反對票。表決結果,是上述議題未獲過半數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因而未能獲通過。”
委員會其後召開記者會,副主席劉慧卿表示,議事規則只要求調查收取款項為何不報,但議員有清楚的解釋。
劉慧卿:“就是你作為議員,有沒有按議事規則,當你收取金錢時,你有沒有去申報,現在就證明是收了錢,但不是給他的,而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講大話。所以就沒有違反。
議事規則是給予我們權力去查個議員收了些錢,為什麼不申報,原來那些錢不是給他的,規矩亦都容許,如果錢不是給你的,就不用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