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提要:
1;黎智英保釋案 多名法官質疑港府撤保理據
2;落選建制派呈請 高院裁定民主黨區議員洪駿軒非妥為當選
詳細內容:
1;黎智英保釋案 多名法官質疑港府撤保理據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獲高等法院批准軟禁的條件保釋外出,但港府上訴窮追猛打,令黎繼續被關押。控方稱國安法不應考慮保釋條件,並引用未立法的「23條」稱不犯法的行為也會危害國安,被多名法官質疑前後矛盾。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黎智英保釋案引起香港廣泛關注。大批市民於開審前一晚的2月1日帶備睡袋、椅子及食物到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
控方律政司的代表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 又指《國安法》並無取代無罪假定,亦符合人權法。
多名法官在庭上質疑控方的說法,其中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質疑是否公平,反問「為甚麼?保釋條件何以不相關?若考慮條件,可等同預防措施。」並希望控方舉例,說明如何在不考慮保釋條件下,有效權衡風險,確保被告期間將不會重犯。
法官李義說:「難以理解為何要將保釋條件排除在外?」;法官張舉能亦問道:「如果法庭可控制被告的居住地點、與甚麼人見面,甚至控制其使用的數碼裝置,為何不能保釋?」;法官司徒敬又指:「如不可藉施加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不再犯,這等同不准保釋。」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說,保釋條件應在《國安法》案件的保釋中被納入考慮,《國安法》第42條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否則不應予以保釋。黃繼明還指,法庭必須考慮設下的保釋條件,只要拔去黎智英家中電話線等措施,實際上已經等同不准他與外界聯絡,條件屬於非常嚴苛,不明白為何仍不准保釋。
2;落選建制派呈請 高院裁定民主黨區議員洪駿軒非妥為當選
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中,民主派陣營泛大獲全勝,奪得86%的直選議席。其中觀塘翠屏區爭取連任的建制派區議員鄭強峰,被民主黨洪駿軒擊敗。鄭強峰之後入稟高等法院,指洪駿軒涉惡意抹黑,質疑他的宣傳單張「假獨立」等,要求法庭裁定洪駿軒非妥為當選。案件2月2日法官周家明裁定鄭強峰勝訴,民主黨洪駿軒成為本屆區議會首名遭 DQ 的區議員。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呈請人鄭強峰指洪駿軒在拉票傳單上寫鄭強峰「報稱獨立」是誤導選民,指他從沒報稱獨立,申報上亦表明是親建制背景;並指選舉參選人聲稱「獨立」參選,並沒有任何法律定義。裁定洪駿軒並非妥為當選,取消他的議員資格,以及須付訟費。
洪駿軒對於裁決表示失望,考慮上訴。他說,並無預計到會有這樣的判決,但現在出現這樣的判決,會和律師團隊考慮上訴,如果最後真的失去議席,仍都會繼續留在社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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