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提要:
1;大律師公會發聲明 強烈譴責攻擊法官周家明
2;社工呂智恆涉「阻礙公職人員」罪不成立 法官斥律政司無理檢控
詳細內容:
1;大律師公會發聲明 強烈譴責攻擊法官周家明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上週就返送中運動港警不展示編號的案件,裁定警方違反《人權法》。隨即遭到中共黨媒《大公報》攻擊。香港大律師公會11月23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攻擊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強調司法機構運作不應受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眾干涉。並去信律政司投訴,要求律政司長鄭若驊捍衛司法制度和法官的獨立性,採取適當行動。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指,有傳媒及個別人物就判決對法官周家明作出抨擊,感到痛心。強烈譴責針對司法機構及司法人員,作出的非理性與克制的攻擊行為。
聲明還強調,司法機構作為《基本法》下的核心機構之一,其運作不應受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眾干涉。法庭根據既定的法律原則和公平、公開的程序處理案件。不滿法庭裁決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訴。聲明又指,公眾有權透過理性交流及辯論,就法院裁決進行討論和批評,但不應透過對法官施加壓力,企圖影響法官的裁決。視乎個別情況,該等行為可構成干預司法程序,甚至藐視法庭。
另外,大律師公會去信律政司長鄭若驊,譴責《大公報》的報道已超出批評司法決定的可接受範圍,接近構成藐視法庭。指鄭若驊作為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捍衛司法機構及法官,抵擋文章中的惡意指控,並應採取適當行動。
2;社工呂智恆涉「阻礙公職人員」罪不成立 法官斥律政司無理檢控
香港社工呂智恆在去年11 月被指阻礙政府便衣職員清理返送中的「連儂牆」文宣,遭港府律政司控以「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11月24日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陳炳宙批評控方故意隱瞞公職身份的指控,以及濫用司法之嫌,有違公義,裁定呂智恆無罪。
案情指,去年11月23日,38歲的社工呂智恆在粉嶺連接百和路及粉嶺港鐵站的天橋,阻礙身穿便服的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清理「連儂牆」。之後,呂智恆被票控「阻礙公職人員」罪。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根據當日影片,顯示被告曾多次詢問身穿便服的食環署麥慶安的身份,但他沒有表明身份。而他在庭上作供時,卻聲稱當時已表示是食環署職員,裁判官質疑麥慶安的供詞可信性,官續指,公職人員執勤時需出示委任證,但麥慶安當時無出示委任證,批評麥在故意隱瞞公職身份。
裁判官最終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判被告呂智恆罪名不成立。
散庭後,呂智恆見傳媒時表示,本案可以作一個案例,成為其他抗爭者的抗辯理由。他說,食環署人員蓄意隱瞞身份、誤導警方,是基於整個政權的腐敗,有警隊不出示委任證先例,他們甚至假扮示威者,因此食環署人員有恃無恐而隱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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