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港聞提要:
1;譚得志遭還押近兩月 控方加控共14罪 轉介區域法院審
2;參與示威被捕 裁判官質疑警員口供 一男一女獲判無罪
11月4日上午港聞:
1;譚得志遭還押近兩月 控方加控共14罪 轉介區域法院審
【希望之聲2020年11月4日】(本台記者李晓怡綜合報導)香港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前因在街頭多次擺設健康講座及公眾集會,被警方以言入罪,指控涉嫌召集未經批准集會、發表煽動文字等13罪,分3 宗案件。譚得志自 9 月起至今已還押50多天。他向法院申請終止聆訊,11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處理。控方申請加多一項合共14條罪,以及將3宗案轉介區域法院。譚得志須繼續還押荔枝角收押所。
48歲的譚得志今早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審,進入法庭時精神顯得不錯。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與大律師譚俊傑做其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控方在庭上提出加控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指譚得志今年7月4日在旺角擺街站期間,將無線咪遞予一名穿黑衣人,讓他喊口號。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反對,認為控罪並無實際寫清哪句話具有煽動意圖,以及對應哪些用字與控罪書配合。
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同意將3宗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本月17日再訊。譚得志須繼續還押。
散庭後,譚得志黨友、人民力量陳志全見傳媒時指,他反對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強調「如果轉介區域法院,或將無了期排期等候」,而總裁判官蘇惠德仍全盤接納控方申請,譚得志亦已是兩度申請保釋遭拒。他呼籲市民在11月17日下午繼續到區域法院聲援。
2;參與示威被捕 裁判官質疑警員口供 一男一女獲判無罪
【希望之聲2020年11月4日】(本台記者李晓怡綜合報導)去年反送中期間,有市民發起大三罷行動,一男生被指與其他示威者參與堵路而被捕。11月3日,法庭處理案件,裁判官以警員庭上作供多次出現矛盾為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一宗去年警方強攻中文大學,一女子在沙燕橋向警員掟磚,被控企圖襲警罪。裁判官判被告無罪。
控罪指,20歲青年鄧楚豐於2019年11月13日,與其他人在筲箕灣道附近,非法以磚頭和垃圾阻礙交通。
裁判官黃雅茵分析指,警員庭上作供時聲稱當日現場有數十人設置路障,然而,他在首份口供並無提及,之後,他又在第二份口供補充有數十人,卻在辯方盤問下,再改口庭上有「口誤」和不肯定。官認為警員的口供有多處疑點,不接納警員的口供,裁定被告無罪。
另一宗控罪指,39歲的女被告鄭卓敏,涉嫌去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和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警員早前供稱,事發當晚10時,他於案發地點清理路障,女被告拿著磚頭向他大叫「黑警,收隊」。他兩度向女子警告後,並威脅使用胡椒噴霧,但被告仍然將磚掟向他。不過,磚頭無擊中人。
警員庭上稱,觀察女被告近10分鐘,兩人相距7到8米,磚頭長10厘米、寬5厘米。不過,警員記事冊上卻指和被告相距10米,無提及發出警告,也無描述被告掟磚動作。該警員又稱,在上庭前晚重溫口供,才突然憶起當日情況,後來更改口,再指一星期前已記起,但無更正口供,承認自己有過失。
辯方指,口供紙形容磚頭長20厘米、寬10厘米,質疑警員是為了令人更容易相信,女被告有能力向他掟磚,庭上故意將尺寸形容得較小。辯方亦指,女警對被告錄取供詞時,亦無提及掟磚的指控,反倒指被告因非法集結被捕。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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