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去年6月引發的反送中運動已持續大半年。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在去年10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港人蔘加集會遊行時蒙面,但警察例外。其後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成員樑國雄分別提出司法複覈,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港府違憲,《禁蒙面法》失效,但律政司不服上訴。
今天上訴庭3名法官,包括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裁定,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引用《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訂緊急規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判詞指《緊急法》是九七迴歸前已有的法律,用以處理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若被裁定違憲將造成重大缺口,剝削行政長官迅速、靈活制訂符合公衆利益的應對規例的權力,認同《緊急法》在迴歸前後有延續性。
上訴庭指,不論是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同樣要阻遏人羣通過佩戴蒙面物品,妨礙《公安條例》條文的正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禁蒙面規例》合憲有效。但在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和集結,如果使用《禁止蒙面規例》則屬違憲。
另外,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警方已有權力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表露其身份。《禁蒙面規例》授予的權力更爲廣泛,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及干擾一個人的私隱,上訴庭維持原訟法庭對這方麪條文違憲的決定。
案件答辯人之一社民連樑國雄表示對裁決失望,會考慮上訴,但需要申請法律援助:「我個人覺得失望的是,上訴庭似乎沒有考慮那條例本身已經過時,太空泛,特首權力過大,剝奪港人的基本自由。」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對裁決表示非常失望,認爲上訴庭3位法官對社會現時的實際情況不太有確切瞭解,並漠視行政機關並沒有能力在運用權力上自我約束,亦過分相信行政機關不會踐踏本港的人權和自由;此外,3位法官對過去接近一年的警方濫權、濫捕、濫暴和濫告視而不見,尤其忽視過去不少參與人數達到數十萬的和平遊行,往往會被警方突然宣佈成爲未經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繼而所有參與早前和平示威的市民便會頓時墮入法網,嚴重剝奪了香港市民的示威自由。
民主派議員嚴正要求林鄭月娥政府在全球疫症大流行下立即廢除《禁止蒙面規例》,以免香港成爲全球笑柄,又表明絕對不會放棄,定當上訴至終審法院,捍衛市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直言,法庭未有考慮,遊行開始短短5分鐘,警方就會指遊行是非法集會,要求超過100萬人在半小時內馬上散去,隨時可以將港人戴口罩的權利剝奪。
公民黨黨魁楊嶽橋表示,上訴庭確認禁蒙面法第五條違憲,因此警察截查時不可要求市民脫下口罩,甚至隨便扯掉,強調有關做法仍然錯誤,提醒警方應謹慎使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