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終審裁定顯示,北京市一中院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張穎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後,北京市一分檢提出抗訴,張穎、肖野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本院經過二審後,於2020年11月29日作出了二審判決,其中張穎維持原判;肖野改判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刑期爲九年。
陸媒《21世紀經濟報道》於2017年案發後跟蹤報道了該案。
爲提高業績造假 無力支付虧空
報道援引張穎自述,她於2011年擔任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後,爲提高業績,以支付高於正常存款利率的方式招攬客戶到航天橋支行存款。此前,高於正常存款利率的部分,張穎用自己的錢支付。
持續到2012年6月,張穎已無力支付高額的利息,爲了保持業績,其又虛構部分虛假的高息“過橋”業務騙取客戶的錢款使用,從而挪出部分錢款償還之前的高息。因支付虛假的“過橋”高息及之前攬儲的高息,資金虧空越來越大。
承諾高息 出售虛假理財產品
2013年起,張穎開始僞造理財產品協議,向客戶出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最初,其銷售“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並承諾高息。她先跟櫃員王曉紅打好招呼,謊稱收款人不想讓轉款人知道其情況,讓王曉紅把轉賬回單收着不給轉款人而交給張穎,張穎再跟客戶解釋。
之後張穎與客戶籤合同,並帶至王曉紅處辦理付款業務,將客戶錢款轉至張穎控制的陳某健、鄭某玲等多人在民生銀行的賬戶。這些名義持卡人知道張穎使用他們的賬戶,但不知道具體用途。
2015年,航天橋支行有個針對資產過千萬元客戶的“鯨鑽高爾夫俱樂部”,如果民生銀行正規理財產品收益不高,這些客戶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後,很可能將錢轉到其他銀行,航天橋支行的資金量就會下降。爲留住客戶,張穎又編造新的虛假理財產品。
張穎告訴該行主管俱樂部的副行長肖野,有購買了這種理財產品的大客戶急於贖回未到期的產品,俱樂部願意接手該產品的客戶能夠享有產品原購買人的年盈利。因爲這個大客戶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真實信息,所以會以其他人的名義簽訂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並收取產品轉讓費。矇在鼓裏的肖野和理財經理就當成真的理財產品向客戶推廣。
張穎用陳某健等人的名義與客戶簽訂假的理財產品轉讓協議,受讓產品的客戶直接將資金匯入其掌控的陳某健等人名下的民生銀行卡。
2016年9月後,民生銀行總行要求安裝印控機,蓋章要通過網上的審批手續,張穎無權使用儲蓄業務章,就讓航天橋支行辦公室主任何蕊刻了枚假的儲蓄業務章,保管在何蕊處,其他人要在協議上加蓋假的業務章,向其請示後到何蕊處蓋章。
遇到客戶向張穎要理財餘額情況時,張穎就結合對賬單編造虛假的理財記錄,讓何蕊打印出來用於應付。
據查,自2013年以來,張穎以高息爲誘餌,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餘元。
張穎案發不是因爲資金鍊斷裂,是有投資者向其在民生銀行的朋友詢問一款虛假的理財產品,但是民生銀行系統內並未查到這款產品,北京分行覈查還從航天橋支行發現了僞造的公章及虛假的空白理財合同。於是,2017年4月13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行長向公安機關報案。
“購買”存款 支付高額貼息
報道引述張穎自述,其爲了提高業績,通過趙佳“購買”存款,除去正常的存款利息,還需要通過張穎控制的陳某健等個人賬戶向趙佳額外支付存款額5%-6%的好處費,趙佳再支付給存款客戶。
趙佳找來的客戶包括海康威視、香飄飄等企業和個人,存款共計100餘億元,張穎共計支付好處費7、8億元。比如,2015年4月起爲海康威視公司在民生銀行做定存貼息,在正常存款利息3.25%外,私下能再返存款額3.3%的好處費。扣除中間人的好處費後,這些貼息分別存入海康威視公司子公司對公賬戶。不過這些貼息資金在海康威視公司的賬目上記成貨款。海康威視公司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共存款七八十億元,獲得貼息共2億餘元。
揮霍10億 虧空20億
張穎騙來的錢除了貼息之外還進行了大肆揮霍。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證明,張穎及其控制的陳麗健等人的銀行賬戶使用資金2億餘元購買房產、轎車;使用資金8億餘元,向多名個人、公司購買珠寶、玉石、手串、唐卡、手錶等物品,從在案的銷售記錄看,張穎支付的錢款遠超其收到的物品價值。
公安機關查獲的在案房產情況顯示,共查封四合院1套、房產19套、車位10個。
法院認定,張穎花費8億餘元購買的玉石、唐卡等物品,從購買的渠道、購買的價格、物品本身來看,均不具有保值的屬性,很難予以變現,更不可能變現後獲得高額的利潤。張穎雖在2016年後,花費2億餘元購買了部分房產,但佔涉案贓款的比例極低,且上述房產多在他人名下,張穎能否實際控制不無疑問。此外,張穎使用1800餘萬元爲其與王飛辦理移民、在海外購置房產、土地。
判決書顯示,案發後,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民生銀行代爲賠付21.71億餘元,彌補了“窟窿”。
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張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一審後,張穎和肖野均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2020年11月29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張穎的一審判決,改判肖野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