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提出四項質疑,一是「港版國安法」涉及 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因爲根據《基本法》列明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等:「因此,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二是,草案沒有保證將會或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是次全國人大正審議草案建議《香港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並沒有保證於《香港國安法》公佈前會就這項重要的法例作出公衆諮詢。這是史無前例的。公衆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三是,草案當中提到中央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的機構,公會憂慮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並質疑權力是否受《基本法》第22條限制,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也非常含糊不清。
最後,草案提到司法機關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公會認爲司法機關被提及,會令人產生正在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重申司法獨立爲香港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公會表示,人大常委短期內爲香港特區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消息已引起香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公會表示在更多《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公佈時,大律師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另外,香港各界繼續關注《香港國安法》施行。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港區國安法」有助香港重拾投資者的信心,是因爲香港資訊流通。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反駁此說法,批評邱騰華的言論是「含血噴香港」及「將黑講成白」:「尤其是新聞自由,大家看到之前他們只有兩個板斧(手段),一是打壓香港電臺,因爲香港電臺事實上是一個政府部門。二是對外國記者取走工作簽證,或是根本不給入境,用出入境的限制箝制你。但現在有了國安法之後,本地傳媒將非常非常危險,將來你訪問哪位,你沒有采訪自由,你報導什麼也沒有報道自由。」她又說,國安法同樣可用於外國傳媒,她形容非常可怕,這種對新聞自由的箝制鋪天蓋地,是打破文明社會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