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日前連發三次新聞稿最後配閤中聯辦的說法,指港澳辦及中聯辦(兩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對於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力撐港府的說法,指中聯辦迴歸前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身份在港設立,並非根據22條第2款成立,遭到公民黨議員楊嶽橋反駁,他指出國務院當年的「國函」,沒有提到中聯辦有監督權:「裏面清楚列明中聯辦的角色、工作、職責,當中並沒有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所以所謂『監督』只是『僭建』。新華社香港分社既是新聞機構、也是中共國務院屬下一個駐港機構,駐港機構而已,它不是國務院本身。所以同一套邏輯,今天中聯辦必然也只是中央人民政府轄下一個機構,也是轄下一個部門,因此必然受制於《基本法》第22條。」
民主黨議員黃碧雲批評港官員爲捍衛香港憲政危機:「現在所做的已超越職能範圍,對香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個很嚴重的侵犯。在香港被侵犯的情況下,特區政府的主事官員沒有出來捍衛應有的憲制權力,令人極度遺憾。」
民主派並表示不擔心人大釋法,因爲現時中聯辦自行定義《基本法》22條情況比釋法更差,又說已致函立法會,要求政制及內地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交代政府三次更改新聞稿的原因以及釐清法律觀點。
另外,香港大律師公會再次發聲明,指中聯辦及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2條的重要法律問題、發表的言論,令公衆深感不安;港澳辦是國務院的行政機構,中聯辦則是中央在香港的聯絡辦公室,兩辦理應受基本法第22條,「有關不應干涉特區自行管理事務」的原則約束。
公會並指,基本法沒有條文賦予兩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若兩辦的監督權是指,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則違反基本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
聲明又指,政府就中聯辦的地位,共發表不少於三份聲明,內容顯示猶豫及混亂,明顯有違政府於2007年及2018年的表述。